漫漫追夫路_分节阅读_56(1 / 1)
“不必,给我准备好可以假死或者能让我看起来像是受了重伤的药就行。”
魔宫宫主和萧擎宇看起来关系不错,虽然是基于共同的利益。如果在魔宫宫主面前暴露他或者木尘的实力,那么,难保萧擎宇会不知道。现在这个时候,万事谨慎些,总归是没错的。
魔教的人马早在前几天就已经到了瑞武镇,魔宫宫主估计也是吃了不少苦头的。加上萧擎泽住的地方又有些偏僻,虽然萧擎宇来过,但也不好找,等到魔宫宫主来的时候,距离他找封行的麻烦,已经过了整整七天了。
魔宫宫主是坐在轿子上过来的,轿子四周都是粉色轻纱,一股浓重的胭脂水粉味。
“让你们少阁主出来见我。”说话间,内力涌动,轻纱飞起,木尘和璇御也看清楚了里面的人。
然后,两人相视一眼,谁也没有动作。莫名其妙要见萧擎泽也就算了,还这么不懂礼貌,谁知道这人到底是要干什么。
其实,两人是认出这人就是魔宫宫主了。天下之大,估计也只有现任魔宫宫主一人,作为一个男人,随时随地都会穿着五颜六色的衣服,画着比女人还要浓的妆,头上戴着估计有十几斤的五彩斑斓的头饰,把自己打扮成一只鹦鹉了。
“怎么,聋了吗?”
木尘和璇御又是互相看了对方一眼,不约而同地选择了装聋作哑。
“装聋作哑?那我就送你们去见阎王爷!”
“你敢!”说话间,萧擎泽已经冲了出来,和魔宫宫主打了起来。
萧擎泽用的是长安剑,招招狠厉,魔宫宫主没有用兵器,人坐在轿子里也没有起身。明眼人都能看出来,萧擎泽不是魔宫宫主的对手。
十招之后,萧擎泽的长安剑被打落在地,人也挨了一掌,吐出一口鲜血,连退好几步,木尘和璇御赶紧上前接住萧擎泽。
“意料之外,情理之中。听说这麒麟阁的少阁主是个废柴,要文文不成,要武武不行,今日一看,果然‘名不虚传’,当了这么多年的少阁主还没被杀了,也真是为难你了。”轿子里的人的脸上嘲讽的笑容,三人看得清清楚楚。
萧擎泽抬手擦去嘴角的血迹,“与你何干?还是先管好你自己吧。”
“本事不行,嘴倒是挺硬。哼!死鸭子嘴硬,那就让你再硬几天吧,记得先找好人替你收尸,要不然,到时候,麒麟阁阁主问我要他儿子,我可不想自找麻烦。”
说完,一挥手,抬轿子的八人迅速转身,飞奔而去,留下一路胭脂水粉味,呛得三人直捂鼻子。
“如何?”萧擎泽直觉木尘会比他这个交过手的人更能看出魔宫宫主的实力。
“魔宫宫主内力深厚,但招式破绽太多,我看他并非故意如此,应该是练的功夫还没有完全练成。一般的武功没有练成之时没有这么大的威力,所以,练的是邪功的可能很大。”
“邪功?未练成?那让他走火入魔应该很容易吧?”
“是,属下刚才已经下药,等他武功再上一个阶,必定会出问题。到时候,也不会有人怀疑到我们头上。”
璇御这次就没惊讶了,以木尘的实力,要魔宫宫主立刻死在这里都是易如反掌。只不过,背上杀了魔宫宫主的“罪名”,到时候,魔宫的人一定会发难,至于那些武林正派,未必会帮忙。
“时间。”
“最慢不会超过半个月。他现在的样子,应该是就差一点就要突破了,属下刚才也‘帮’了他一把。定下的围剿时间也就不到一个月了,他一定会想要尽快突破。”木尘嘴角带笑,志在必得。
“干得不错。”萧擎泽的心情也舒畅起来。
本来还觉得萧擎宇来了这里,事情会变麻烦。这下子,他倒是可以有几天清闲了,顺带也有时间好好“调戏调戏”某人了。
作者有话要说:
我发现我最近一直在卡文。不是应该在一直努力地码字吗?_(:зゝ∠)_
其实木尘最后也没说清楚南宫寒为什么会来瑞武镇。
小剧场
小轩子:请问你们每天都在做什么?
萧擎宇:为了阁主之位奋斗!
安珩:找南宫慕辰。
萧擎泽:吃饭睡觉调戏木尘。
小轩子:你还能更没追求吗?虽然我觉得你每天调戏木尘简直就是太棒了。
木尘:吃饭睡觉装傻充愣。
小轩子:这里原来还有一个更没追求的。果然,不是一家人,不进一家门。
木尘:第一,我装傻充愣也很不容易,第二,你敢说你在干什么吗?
小轩子:吃饭睡觉长膘膘。
众人:你才是最没追求的!赶紧滚去码字!
小轩子:是_(:зゝ∠)_(话说我怎么就没追求了?)
第41章 端午
转要到端午了,萧擎泽难得一见感慨了一下时光如梭,来瑞武镇也快要一个月了。木尘提前好几天就泡好了糯米,准备好了粽叶。
瑞武镇地处江南一带,锦绣楼包的粽子基本上都是咸粽子。木尘担心自幼在北方长大的萧擎泽吃不惯,就自己买了食材。
安珩对此嗤之以鼻:萧擎泽哪里像是个挑食的人?
木尘则毫不客气地回了安珩一句:“我乐意。”
温成已经回了锦绣楼,璇御也去了人手驻扎的地方,这里包粽子的,也就只剩下了三人。
让安珩感到惊讶的是,不仅木尘包粽子包得相当好,连萧擎泽包的,也是看起来很明显就是粽子。而他自己包的,分明就是粽叶和糯米的不知如何形容的组合体,不停地漏米。
这也就算了,还被木尘一脸嫌弃地看了好久,萧擎泽更狠,直接来了一句:“安珩,你先去歇会儿吧,别折腾我们两个了。”
要撸小说网 www.YaoLuxs.com
安珩索性坐在一旁吃木尘一大早起来给萧擎泽做的糯米桂花糕了。
↑返回顶部↑